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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永續與民主治理:國家的希望工程,文化不能缺席!

2024年總統大選文化政策訴求—臺灣文化永續與民主治理:國家的希望工程,文化不能缺席!

人民是臺灣文化的主體,而「自由」則是一個「人」思想與創造的核心。歷經2000年到2010年代公民文化運動、2012年文化部成立、2017/2022年全國文化會議、2018年文化政策白皮書、2019年《文化基本法》的推動,臺灣一方面奠定了國家「文化治理」體制的雛形以及公民文化意識,一方面更標幟出我們在亞洲甚至於全球實踐「永續文化民主」及民間「參與式文化治理」的殊異性和獨特性。

不過,當前臺灣文化政策仍存在諸多問題,包括:國家未來4到8年的文化治理路線方向尚不清晰,《文化基本法》未能系統性落實,而中央和地方文化機關及中介組織的互動破碎、零散,且欠缺文化永續影響力的評估機制。其次,政府介入文化金融市場與資本投資策略未具共識,而公司評鑑與企業ESG、CSR也未能國際文化永續發展目標系統性連結。在文化資產與空間治理方面,文資修復、再利用、營運管理與跨部門協調的困境持續,距離城鄉空間整體再造、生活環境營造、以及將文化保存意識融入民眾日常生活的目標仍遠。另外,國家數位與文化科技基礎設施缺乏,部會職權分工混淆,文化科技人才高度欠缺。再者,藝文工作者權利及社會創造力欠缺保障,委外機制標案化、節慶化等契約導向的藝術生產,使得地方文化經濟仍停留在民粹主義、消耗性、煙火式的文化活動層次。總之,中央與地方跨越文化、經濟、環境、社會的治理平臺,以及跨域的夥伴協力網絡生態系至今尚未成形。

在全球潮流中,文化永續發展已成為當前明確的國際趨勢方向,國際社會主張人類共同的未來,應當在滿足當前發展的需求下,卻不剝奪未來世代的需求。2022年9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部長會議(MONDIACULT 2022-UNESCO)定錨「文化作為全球公共財」的未來發展主軸,並且確認文化在2030及「後2030」SDGs中與環境、經濟、社會發展並列的重要樞紐位置。歐洲聯盟也提出各領域與文化永續發展面向政策的接合方法,建立起文化與區域及都市計畫、內政、市場就業、社會融入、司法、消費權利、教育及青年政策、單一市場、研究創新、數位經濟、農業政策、氣候與環境政策,乃至於外交安全與防衛政策的介面(即「文化主流化」策略),而公司的ESG結合文化SDGs也成為企業永續發展的共識。

2023年9月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與青平台基金會協力,透過系列論壇匯聚了臺灣跨域藝術、文化工作者與公共政策、社會、經濟、企業、文資、建築、設計、都市規劃、傳播、科技、地方創生及勞權領域的學者專家意見。我們認為「文化永續發展」與「文化民主治理」是下一步臺灣文化政策推進的中軸線,並據此提出未來臺灣文化政策的五大方向訴求,包括持續推動並確保:

一、臺灣人民文化思想及藝術創作和表達自由的永續,以此深化國家文化民主參與的治理體系;二、臺灣文創經濟與市場價值循環的永續,以此共創中央、區域和地方協力治理的文化生態系;三、臺灣文化資(襲)產和歷史記憶系統性保存的永續,以此再造文化空間的跨域治理平臺,共創文資場所精神的當代意義;四、臺灣文化媒體傳播及藝術文化科技基礎設施的永續,邁入下一步文化科技綱領,以此建構更成熟的臺灣文化輿論及公共領域;五、臺灣藝文勞動及地方文化經濟生態環境的永續,以此提升藝文團隊及個別藝文工作者的福利條件、工作待遇,以及地方文化經濟的創造力。

文化是21世紀臺灣人民共享的公共財,文化的公共價值及永續影響力應該被重視。


據此,我們進一步闡述文化政策的五大具體訴求如下:

一、文化與民主治理永續

在永續發展的議題上,文化與經濟、社會、環境被視為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面向彼此相互關連。對於國家的發展,必須超越經濟的視角,透過文化的取徑,將文化政策納入發展策略成為其關鍵因素。這也意味著所有政策和行動的文化再民主化,在地社區成員在決定發展目標和手段時,應有積極的文化參與權和發言權,並以人民為主體由下而上的方式,一方面促進公共文化的形塑,一方面落實文化民主的實踐。針對文化公共治理,我們提出策略發展建議如下:

  1. 完備中央與地方政府文化政策執行的評估機制(另包含文化影響力評估及重構文化統計與評估指標)與政策制定參與機制。
  2. 以循證基礎引導文化政策資源分配,落實藝術資源分配的臂距原則。以SDGs為共同目標,建構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中介組織(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文化園區等文化資源整合平臺。
  3. 重視文化生活圈與區域文化治理,平衡地方文化設施、場館與活動之近用,導入藝術專業經理人制度,促進社會包容、文化平權與參與程度。
  4. 賡續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文化組織再造與員額評估,推動文化專業人員晉用與公私部門人才交流,研擬制定文化機關(構)文化專業人事制度。
  5. 成立文化政策研究智庫,累積政策研究量能。成立專責國際文化交流法人(或行政法人,或強化現有財團法人之功能),加強與國際智庫,各國駐外文化機構的連結。

二、文化經濟與價值循環永續

文化有助於促進永續發展,進一歩而言,文化即是永續發展,將文化視為永續發展的核心,亦是追求社會變革的必要條件。文化永續政策之推展,對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30年四大文化主題指標:環境與復原力、繁榮與生計、知識和技能、包容和參與,以及2022年MONDIACULT 2022-UNESCO 會議揭示以「文化作為全球公共財」的主軸,已成為當前明確的國際趨勢方向,我們提出以下五項政策主張,接軌世界文化永續發展,開展出因地制宜之臺灣永續文化政策。

  1. 文化作為臺灣的公共財,確立國家在文化經濟網絡生態系中調節文化金融市場與投資的介面角色。引進民間投資,豐富大眾流行文化內容品質,產業扶植及市場調節為發展策略。
  2. 訂定中小微型文化產業發展策略:以文化治理的策略架構,瞭解不同產業間文化發展情形,落實協助中小微型文化產業的發展。
  3. 導入企業ESG的策略推動與資源,建立公司永續評鑑的文化影響力評估機制。支持(贊助、投資)文化內容產業、社區營造與發展地方特色文化產業。
  4. 文創人才培育:協助文創產業(文化內容)產製內外銷供需業者之人才培育及開發拓展國際市場。
  5. 支持社區民間組織發展社會企業與合作經濟。鼓勵社區組織公民科技協作,展現我國數位民主發展。

三、文化資產與空間再造永續

自文化部推動嘗試兼顧文化治理與空間治理的「再造歷史現場」政策以來,各縣市仍普遍遭遇各種修復、再利用、營運管理,以及跨部門協調的問題。這些問題並非首度出現,但「再造歷史現場」政策在挹注大量資源的同時,也正好凸顯了文化資產治理的持續困境。

當前的Cultural Heritage,已不僅是重要的文化概念,更逐漸成為反思與再造城鄉環境的媒介和場域。無論譯為「文化襲產」或「文化遺產」,文化(價值)的「傳承」才是關鍵,因而保存、維護和再利用的精神與技術,也成為開發主義式的成長之外,重塑城鄉環境的重要借鏡。簡言之,文化資產保存必須與城鄉空間再造同步推進。首先,品質良好、舒適且有尊嚴的生活環境,乃是社會公義的根基;文化保存與再生必須與環境營造結合,方能增益其社會重要性。

其次,當代價值也應融入文化保存場域,讓民眾在日常生活中理解與感受到文化傳承、維護和再利用的內涵。第三,基於文化協力治理,而非文化行政管理的立場,應該擴大溝通管道及民眾參與,令歷史過往經由史蹟修復、老屋保存、文化教育等的價值詮釋,成為常民生活的環節。最後,徒有硬體難以成事;無論文化資產的修復再利用,或是文化治理體制的運作,都必須藉由升級軟體內容來輔助硬體建設的不足。針對文化資產與空間再造,我們提出以下政策主張:

  1. 國土計畫應該考量城鄉環境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具歷史樣貌的城鄉環境,無法單靠法定文化資產的主管機關來維護,尚需更多國土資源的盤點和整體規劃。然而,當前國土計畫的實施卻未能從都市保存角度給予適度規範和支援。
  2. 公有文化資產應建立國家資產整體利用規劃,因應社會需求:文化局(處)管轄的公有資產空間,不應只有少數幾種文化機能選擇。為因應青年居住、老人長照及其他各類社會需求,必須超越文化局(處)的範限,以國家資產整體利用思維來提出活化再利用方案,令文化資產與常民生活關係更貼近。
  3. 籌設以文化資產管理為主要任務的行政法人,建立以軟帶硬的永續發展策略:順應CSR到SDGs,再到企業追求ESG的趨勢,文化資產應該打開民間資源進入文化資產場域的機會,並創造更多文化資產相關工作。例如,籌設以文化資產管理為任務的行政法人來執行文化資產永續發展工作,協調與媒合各方資源。
  4. 提高文化資產捐款的自由度與便利性:目前國人以捐款支持文化資產的管道有限,雖有文資法第101條捐款給文化資產可百分之百抵稅的稅賦優惠,但此款項必須交付給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並不便民。未來應提高捐款自由度和便利性,將有助於文資捐款的意願。
  5. 延續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改善老舊建築增改建的法令箝制:1971年以前興建完成的老舊建築因為建築管理制度,不易取得合法建築使用執照,影響老舊建築透過活化再利用方式取得合法建築身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歷年來的政策與執行,也需要檢討修正。
  6. 文化資產修復與修護應建立修復準則與倫理:近年建築類文資修復觀念與實務爭議頻傳,多源自國際修復準則引進臺灣文資體系時的落差。基於文化資產有高度不可逆性,建立修復與修護的原則性觀念和準則是重要的工作。
  7. 擴大落實文化資產教育觀念向下扎根:必須通過文化教育的體驗和感受,養成民眾接近文資場所的習慣,才能建立民眾與歷史場所之間的熟悉感和親近性,使文資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
  8. 持續擴大文化資產的基礎研究工作,創造更多詮釋文化內容的機會:文化資產詮釋需要文化內容與材料支持,但文化資產調查研究與工作報告,以及各種歷史考證、口述訪談相關學術成果,經常在結案後束之高閣。應以占文化部門固定經費比例之經常門預算,持續推動文化資產知識的研究和運用。
  9. 培育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建立文化資產專業職能的就業保障:當文化資產技術、知識體系與傳統技藝無法成為營生的職業時,傳承的理想將流於空談。如何保障文化資產修復及相關專業職能的工作權,是重要的課題。

四、文化科技與文化傳播永續:《文化科技綱領》的下一步?

數位科技的蓬勃發展,帶給人類社會更多的便利性,突破了過往國家與國家的地理限制,資訊、傳播、文化內容與影視音產品無遠弗屆的流通,而讓跨國文化影響力擴大。各國在文化科技與文化傳播的發展,除了有經濟產業的考量外,更關注其帶來資訊安全與流通、國家認同與發言權、人民文化權利、民主參與、集體記憶、藝文創作與勞動保障、文化外交與軟實力等等政治、社會與文化等面向,成為文化政策的重要議題。

文化部於2019年提出《文化科技施政綱領》草案,作為臺灣文化科技政策主要施政方向。綱領的二大願景如下:第一、善用數位科技促進文化參與,維護多元平權,形塑數位時代的文化公民社會;第二、強化數位時代的原生文化生產,落實本國文化傳播權,形塑國家文化軟實力。臺灣文化科技與文化傳播發展現狀?草案最終還是草案,但過了四年,《文化科技施政綱領》的願景是否逐步落實?需要哪些政策工具與方式來因應與支持?臺灣下一步的治理架構與政策建議為何?

在探討下一步之前,先鋪陳當前的脈絡。首先,從2019年直到2023年的現在,臺灣在數位與文化科技基礎設施的仍相當缺乏,無論數位平臺的管理、資訊的流通、資料的建置與大數據蒐集,大部分仍受制於跨國數位平臺,無法建立本地可信賴的數位環境與設施。同時,部會分工也很混淆,數位業務分屬於:數位發展部、文化部、通訊傳播委員會;部會普遍對於文化科技與文化傳播的專業與想像仍待發展。

再者,臺灣文化科技相關人才高度缺乏,常遇到的狀況是,科技人不理解文化藝術、文化藝術家不理解科技;能夠中介、橋接與媒合兩者的平臺或制度亟需構建。同時由於文化與科技兩種產業的結構落差甚大,臺灣科技業者收入高發展空間寬廣;文化產業獲利少,勞動條件也較差,潛在人才多往科技產業流動。以上因素都導致臺灣文化科技與文化傳播的發展受限,提出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1. 文化科技與文化傳播需要穩定可信賴的公共基礎設施,作為一切發展的基石。有了可信賴的基礎設施,例如公廣集團的壯大、臺灣數位平臺的建置、自主的傳播匯流、發展消費者的經驗研究與文化感知;資料大數據的積累與治理;產業生態系的蓬勃發展,才可能有以臺灣為主體的文化科技與文化傳播產出。
  2. 文化科技與數位治理的制度建置:文化科技治理與數位治理、科技治理息息相關:但許多數位治理的制度尚在討論過程,社會共識仍未建立,例如:數位串流、個資隱私、資料蒐集、數據使用、著作權、資訊安全、跨國巨型平臺的壟斷、數位基本法的制定等等。在此情況下文化科技治理難以單獨茁壯,臺灣文化主體的建立更為困難。在《文化科技施政綱領》草案仍未通過的現在,更需要新的《文化科技施政綱領2.0》的進化版,以發展與捍衛臺灣文化主權與落實各種文化權利為核心價值來促進文化科技的創造與傳播。也建議在行政院建立跨部會的文化科技平臺,強調文化領域/場域為主體,科技為輔的跨部會合作的思考。文化部的組織法也需要調整,希望將文化部的資訊、資通等處改成「前瞻司」。
  3. 文化藝術與文化科技的中介橋接:建構科技藝術的實驗平臺,彌平科技人與文化人的語言;建構連結開發的方式,讓知識管理與藝術團隊合作研發;強化文化科技與藝術家對於數位思維與數位工具的理解與掌握;讓兩群人相互碰撞,找到新的表現形式。
  4. 跨領域文化科技人才的培育與發展:包括:培育公務人員文化科技能力;培養科技人才對消費者體驗與藝術創作者的認識;高中端與大學端教育強化文化科技的訓練與想像;突破現有科系的跨域文化科技系所的設立;培養文化藝術學生的科技新思維;避免大量文化藝術科系系所的萎縮等。
  5. 文化科技促進公共服務與公民參與:經由開放透明、權責合一和有效的分配技術,使文化科技促進提供更多公共服務與更便利的公民參與過程,使審議變成習慣,深化民主。避免讓舊體制來管理文化科技的創意,而降低社會與文化的多元性。

五、藝文勞動與在地經濟永續

文化政策的精神,包括對經典的保留和未來性的開啟,都在於維持和激勵社會的創造力。政策建構的永續性有賴記憶和技能的承傳,而人,無論是創作者或是藝文表現的受眾,才是核心。而對於藝文工作者的保障,還是保障社會的創造力,還是保障藝文生產,還是僅止於福利措施的保障?

委外、標案化和節慶化的文化政策保證了密集的藝文生產,卻也將創作者的福利和社會創造力的核心排除在外。契約導向的藝術生產,也讓作品生產趨於均質、重複、工廠發包模式,不但縮限創作者階段性的發展生涯,快速的節慶消費模式也無助於藝文的永續發展。

藝文工作者的創作樣態和受雇實況並不能一致,針對藝術家勞動付出是非典型的事實,政策必須思考在工作條件保障和維持創造力之間的平衡。而政策面必須認知藝文政策的主體在創作方而非雇用方,並非施政者品味和政治手段的貫徹。

動員觀眾上山下海的藝術節慶,遠不如將藝術家與地方經營者連結,讓創造力和地方知識、文史底蘊和產能組合,作為啟動下一波在地經濟、知性休閒,甚或深度旅遊的基礎。同時,為了促進地方藝文與在地經濟的結盟創生,必須以更大格局做資源盤點,網絡化人、事、物、地、環境、法人機構及公民組織,建置具永續性的協力平臺。各地既有的館舍必須轉換營運邏輯,其任務不應僅止於包覆零碎的展演空間,而是發展出具有帶動地區藝文及經濟能量的角色。而欲打破公務機關行政邏輯優先於創造性及永續性的慣習,政策下一步必須遠比目前現況更有瞻觀,才足以擘畫更具彈性和包容性的施政架構。

除此之外,隨著藝文策展、行政、管理、行銷及修復等藝術體系內的專業性之提升,藝文機關的法人化提供了可貴的人事彈性,但卻未有機制性的保障。如何提出具前瞻性的文化人才晉用管道,因應藝文特質的未來需求;如何延攬並留住專業,特別是需要長年投注的知識或累積在個人特質上的職能,已經是非常迫切的議題。然而文化人才晉用的議題尚未有方案,不少新疑慮又持續出現。除了各地館舍、美術館等的軟體資源、人力投注顯然和硬體尺度不成比例的成長外,法人組織還經常面臨誤解文化任務的質疑。

不時有民意代表錯把公共文化任務視為對各個團體組織的營運津貼,而提出提高自籌比例的要求。公共文化政策的施政端,應該確認立場,而非在政績、執行率、質詢壓力和即時效益之間打轉,而把任務限縮在驅動民粹主義、消耗性、煙火式的辦活動上,或是以徇各種私有化管道來平衡損益。鑑於藝文人才的活力對於社會整體的激勵和創造的價值遠高於自籌比例和人潮的錙銖計算,文化政策就必須站穩對文化藝術公共性機制的捍衛。


綜合上述五大面向的文化政策訴求,我們認為國家應透過臺灣文化永續及民主治理的深化,豐富常民藝術及文化生活形式與內涵的多樣性,孕育臺灣文化創意經濟的網絡生態系,並促進人民及藝術文化工作者的文化福祉,凸顯文化的公共價值及永續影響力,使文化成為21世紀臺灣人民共享的公共財。未來國家的希望工程,文化不能缺席!

社團法人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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