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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Adrian Vermeule法理學視角論文化基本法規範性質及其行政彈性

邱子宇 CHIOU Tzu–Yu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Law, Hsuan Chuang University, Taiwan.

摘要

本文嘗試從 Adrian Vermeule 的行政國理論(Administrative State)與普通善(Common Good)憲政主義觀點,對於我國文化基本法的意涵進行重新檢視。尤其是該法第 28 條所稱之法律救濟管道,是否構成行政法上的主觀公權利。

本文首先梳理 Vermeule 理論與美國「司法退讓」原則(Chevron deference)對行政權的正當化意義,並分析其對我國文化法制的啟示。而從行政治理理性化觀點而言,文化基本法雖建立了完整的文化行政體系,但其規範多屬方針條款性質,難以直接導出具體的請求權內容。

進而,本文檢視文化基本法作為政策宣示性法律,在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與政策彈性的同時,如何透過專業治理將抽象規範轉化為具體政策與措施。以第 9 條文化資產保存、補助與徵收等條文為例,說明行政機關如何在多軌管理機制下,結構化裁量並落實文化治理的普通善目標。進一步,本文以「保護規範理論」檢視《文化基本法》作為主觀公權利基礎的困境,指出如「文化近用權」、「文化影響評估」等條文,因權利主體與內容界定不明,難以作為人民請求行政救濟的明確依據,形成具體化與可訴訟性的雙重挑戰。
綜上,本文從 Vermeule 的理論視角,嘗試釐清《文化基本法》雖較難被解釋為創設完整的主觀公權利體系,但也因而符合現代行政國家的需求,尤其是其確保留行政機關實現文化治理目標所需的彈性,同時也確保了文化政策的公共性導向,進而平衡個人權利保障與普通善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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