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路的文化政策,崛起的民間智庫: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成立聲明
2015.05.16 2015年5月16日是臺灣文化公共領域歷史性的時刻。
今天,由民間發起的非營利組織「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宣告正式成立。匯聚─文化政策、藝術管理、文化資產、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藝術批評、社區營造、文創產業、藝術市場、文化經濟、影視媒體、流行音樂文化與國際文化交流等─跨藝術文化領域的研究、實踐與創作工作者,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希冀推動一個自由、開放的知識平台,以及一個促進學術界、非營利文化第三部門、文化企業、產業和公部門之間協力、溝通、對話與理性辯證的臺灣文化公共領域。 21世紀全球文化治理的時代,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政策制定者,而是一個眾多機構意志的協調者。
基於民主、分權、多元、參與、合夥、反思與自我調節的理念,文化公共事務的決定應納入更多元的能動者,強化治理的網絡關係,結合各級政府和民間資源,以符合公民的文化需求。 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的成立,正意味著民間獨立而專業的第三部門,也是臺灣在地文化政策研究智庫的崛起。
學會扮演的角色不在對抗政府,而在結合民間文化輿論、專業與媒體的力量,公開透明地監督、審視文化部門的政策措施,使民間文化智慧得以成為制度與政策程序的一環;成為一種外部治理的開放、補償機制;也成為不斷敦促文化官僚體系改變,讓政策規劃者更貼近藝術文化的核心價值理念,以及民眾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外部力量。當然,文化政策研究不能脫離對於臺灣社會文化的理解。
當前臺灣文化政策之難行,社會文化之陷於混亂,政策實踐上缺乏工程精神,以及論述和實踐兩者間的斷裂,也是目前文化政策迷航的主因。學會希冀能持續深耕,將學理落實於政策之中,尋求更通盤而深入的研究與規畫。 2008年政府提出了「文化立國」、「文化興國」的理念策略,希望透過文化的軟實力,讓臺灣的城市和國家都因文化而偉大。2012年520文化部成立,成為臺灣文化治理的重要里程碑。如今文化部成立3年,我們不免要問,臺灣文化政策是否有前瞻性的藍圖?文化治國的政策如何勾勒?文化政策的方針如何擬定?透過什麼公民程序和諮詢機制? 臺灣近年文化政策欠缺延續性和穩定性,文化部門掌舵者無法提出國家長遠的政策思維,癥結在於政府部門欠缺文化政策與法規長期的研究積累。而這也更凸顯民間文化政策學會進行扎根研究,舉辦公民文化論壇,進行文化政策辯論,以此作為國家文化政策發展依據的重要性。
自2011年起,「夢想家事件」對百年國慶藝文補助的爭議,臺灣藝文界乍然掀起了陣陣的文化波瀾。緊接著一波波藝文界的發聲,從介入臺東美麗灣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抗爭,串連搶救花東海岸,到2014年318太陽花運動的反文化服貿訴求,更是一連串能量累積的爆發。時至2015年,民間對文化資產的搶救行動並沒有停歇,而面對華山、松山文創園區BOT的爭議,以及藝文創作者的生存與工作權利受到排擠,更凸顯出臺灣當前藝文創作者與資本階層財富分配公平正義的嚴肅課題。 民間的文化反動一方面映射了當前臺灣民眾與藝術文化工作者,對於政府文化政策思維過度狹隘、藝文資源分配不公,以及文化行政官僚體制長久以來以行政角色為自我中心,民間未能有效參與文化政策決策機制的不滿。一方面則宣示了常民對於自身文化生活權利意識的抬頭,以及公民對於文化自主的渴望。 當前臺灣文化輿論和政策辯論內涵的難以落實,顯示出臺灣文化公共領域欠缺成熟。批判知識分子介入文化政策的力道,還不足以撼動文官體制「沉穩」的一貫作風,而藝文界被笑稱為臺灣「政治的外圍團體」。
臺灣人民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無法單純依賴政府自省、主動立法的善意,仍須透過民間文化輿論、第三部門與藝文界的文化行動,以及常民自主性參與文化政策的監督為後盾,積極爭取。沒有經過文化對話、辯論、省思和凝聚的公民過程,臺灣永遠找不到自己文化的根,找不到自己的核心文化價值,找不到臺灣文化的認同與歸屬,當然也就永遠不可能成為一個有主體性而偉大的國家。一個「文化大國」應當奠基於民間開放而多樣的人文理念、歷史情感、道德關懷、藝術感動、人倫情慾與簡單生活等文化的共同理解,方能展現出臺灣核心文化價值的內在生命力。 臺灣需要的是一個「時代精神」的轉變,以及社會價值典範的轉移,讓臺灣人民的文化價值觀慢慢地從利益和權力的追逐,逐漸朝向人文的關懷與生命的感動而轉化。文化的權利是爭取而來的,若文化是一種最貼近常民日常生活的實踐,則由下而上推動而成的文化治理體制的改革,則是臺灣人民落實自身參與文化政策權利的未竟之志。 未來,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將扮演匯聚民間文化理念與專業研究能量的角色,讓臺灣文化政策的網絡得以跨足兩岸,匯聚東亞,連結美歐,接軌全球,彰顯臺灣時代精神的轉變。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成立的宗旨,在推動臺灣文化政策的研究,核心的使命包括:
一、從事文化政策與治理等相關議題之研究工作。
二、推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強化台灣國際學術地位。
三、出版文化政策相關期刊、論文集、出版品等。
四、定期辦理政策論壇,進行文化政策與治理之監督、評量與具體建議。
五、文化政策與治理相關議題倡議及遊說。
六、增進文化政策與治理教學知能與技巧。
七、辦理公私部門相關研究案、規劃案或諮詢服務。